招“两年内不准怀孕”无关坦诚而是歧视
“两年内不准怀孕”——日前湖南新宁县人民医院的一则霸气招聘简章引发热议。1月23日,记者联系到该医院院长徐玉光。徐院长了“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并表示“医院比较紧缺,如果招过来就怀孕的话,那我还不如不招。”
而对涉嫌违反劳动法的质疑,徐院长回应:这个招聘条件经过了县里有关部门的认可,“不存在违反劳动法,也不存在歧视女性,我这个条款是她愿意来就来,你对我这个要求达不到,你可以不来。”
可以看出,这个院长也是个痛快人,“丑话说在前头,省的以后麻烦”——但显然,这样的霸气是没有底气的,这份招聘简章涉嫌违规的性质很明显。
《妇女权益保障法》23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至于得到县里有关部门的认可,当然不是违法的“护身符”。
不过,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这位院长的做法在网上得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力挺:“没毛病,条件摆在这,爱来不来”。
支持者中,一些人替徐院长“倒苦水”:行业中女性本就占大多数,招聘的也往往是年轻人,倘若扎堆生育,对工作开展确实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而另一些人则对刚上班就怀孕的人表达了不满:很害怕周围同事去怀孕生子,小半年工作全丢给我们,排班排到发疯。
客观说,这些问题的确存在。女性的生理特性决定了其在养育婴儿上的责任,与之伴随的产假,则成为很多女性求职、升职中的“拦虎”,也导致很多时候“男女平等就业”停留在纸面上,停留在“正确”层面上。各种各样的歧视依旧在暗地里汹涌不止。所以曾有激进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只有实现了体外生育,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但“现实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对于这种直白的歧视,我们需要做的不该是,任由这种不平等状态常态化,以至合理化。
如果这样的招聘得到了的理解和肯定,那类似的歧视或“额外要求”就会更加堂而皇之、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而这只能让事情更糟糕,长远看来,没有谁是绝对的受益者。无论你已过了生育年龄、或者你是男性,你都无法,你的女儿会不会更加恶化的就业。
当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职工,在怀孕、生育等会影响到工作的事情中,也并非是完全任性的。一个有职业素养的人,会权衡利弊、时机,尽可能做出对单位影响最小的决定。但归根结底,这是层面的约束,而不能成为规则或制度。
而从我的经历与对身边的观察来看,那种“找工作只为怀孕”的人是极个别的,相反,我看到许多女孩为了事业一再拖延生育,她们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态度,都不逊于男同事。
这种“明面上的歧视”受到热捧,对于如今在职场上打拼的女性而言,实在有些。诚然,问题的解决是多层次的,我们也寄希望于政策完善、社保兜底;但在此之外,我们也需要反思自己:我们是不是真的做好了心理建设,要平等地看待、尊重每一个女性,把“生育”看做是女性以身体做出的奉献,而不仅是负担。
贵妇也疯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