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 ”,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西北部,地处东北和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地带、辽西蒙东地区的地理中心,东接沈阳市,南邻市,西连朝阳市,北靠自治区。总面积103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6.6万人,下辖两县五区、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7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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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雨冲文字大小:阜卫发〔2022〕10号各县区卫健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总工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市委市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阜新市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总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市委市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宣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阜新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为主要内容,聚焦《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通过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紧紧围绕《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各县区要通过举办发布会、视频展播、图文展览、主题宣讲等方式,回顾总结《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职业健康事业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特别是要突出宣传党的以来习总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中国对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关心和关怀,切实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获得感和幸福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围绕贯彻实施《阜新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开展宣传活动。通过专题、一图读懂、视频、印发宣传图册等方式,宣传解读“十四五”时期和新形势下职业健康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有效落实“防、治、管、教、建”五字策略,强化党委、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四方责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有效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
(三)围绕推进职业健康行动开展宣传活动。市卫生健康委将在“阜新卫生健康服务号”对2021年度阜新市职业健康达人相关事迹进行宣传,并为职业健康达人颁发荣誉证书。各县区要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新闻,积极宣传推广职业健康达人典型事例,广泛开展重点职业人群职业健康科普活动,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要围绕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和推进职业健康重点工作,贴近基层、贴近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线上培训、专家、网络公开课等活动,大力推进职业健康行动。
(四)围绕本部门和本单位职责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区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工会等部门,要利用本系统宣传阵地和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传统和“两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新作用,广泛宣传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康复、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人救助保障等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广泛宣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努力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职业人群身心健康奠定基础。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市属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以来职业健康工作成效为重点,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二)积极发动,扩大宣传范围。各县区各单位要积极发动各行各业劳动者参与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城市广场、车站、机场、地铁、公交车、厂区电视、工地等媒介平台作用,围绕活动主题和重点内容,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有效举措。有条件的县区和企业开展线下活动时,要结合当地疫情形势落实好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及时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氛围。各县区各单位活动工作进展和照片资料可随时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总结、活动情况统计表请于2022年5月5日前报送市级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