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新规发布 强化经营许可证审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我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现予发布。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指南》适用于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单位申请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四)旁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5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预处理活动的法人或由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二)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的产物。(十三)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四)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剂。
(十五)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熟料,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熟料。
(十六)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水泥,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水泥。
1、采用分散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少有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4.水泥生产企业应设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废物的协同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1、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货物运输资质;无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具有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2、废物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
(1)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所处应当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3)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项目应提供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等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文件。
(4)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区之外。
(6)废物运输至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线、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的预处理产物运输线应尽量避开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区,当因废物产生单位的位于区周边导致废物运输线无法避开区时,废物装车后应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影响评价确定的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点。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