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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作者:孕妇保健网 来源: 日期:2021-8-13 0:40:28 人气:

  乔四玩死过的女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结婚、生育等内容;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女职工劳动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国家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提出,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女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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