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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婴幼儿照护五大重点网友点评“写到家长心里去了”!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12-21 23:13:21 人气: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共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点1151个,招生人数为29.6万人,但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近80%的婴幼儿由祖辈参与和照料,全面两孩政策“没人带孩子”的现实困境。

  依据《女职工劳动特别》,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同时,各省份的生育励假从30天至3个月不等。

  父母时间的缺失,很多家庭不得不选择隔代养育。但即便老一辈付出了巨大代价,仍存在教育冲突、时间精力不足等问题。

  目前,大多数幼儿园只接收3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国家层面对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的建设没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市场上的机构往往良莠不齐。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社会转型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菊华认为,当前托育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是突出问题,即便有些早教机构能提供短时间的托育服务,但质量往往难以保障。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除地方各级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外,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并且鼓励地方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根据这些,尽管面临增加劳动力成本等挑战,但保障和增加父母照护婴幼儿的时间已是社会共识和政策要求,今后父母照护婴幼儿将会更有底气。

  职场人每天往返于家庭和工作单位,“单位托管”模式因其便利性已在部分企业机构施行,成为其员工福利和竞争力的体现。

  《指导意见》此次明确将用人单位纳入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来,并提出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这样能有效解决员工与幼儿的“远距离难题”,有利于增强员工的获得感,这无疑将会进一步推动更多单位开展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以当前各级工会持续推进的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为例,截至2018年9月,全国已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基层企事业工会达28.6万个,涵盖单位58.7万家,覆盖女职工1857.1万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哺乳室和婴幼儿照护设施将更加完善。

  《指导意见》提出,居住区要建设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这些照护服务可以是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服务,居民在“口”就能够得到方便可及、安全可靠、普惠公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指导意见》不仅为照护婴幼儿提供了多个现实途径,而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政策支持。

  一方面,《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梳理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通过采取提供场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减免租金、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另一方面,对服务人员紧缺、素质相对不高等问题,《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快培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特别强调,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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