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手册代替病历 琼“准妈妈”产检可享免费
8月22日,我省出台《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海南省内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孕产妇保健手册》或用其他门诊病历来代替。
8月22日,我省出台《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海南省内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孕产妇保健手册》或用其他门诊病历来代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据本地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是孕产妇早孕建册、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等的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入户寻访、召开乡对村的例会或来院检查时登记等方式,负责对其辖区内孕妇在其妊娠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根据本地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
原则上,孕妇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是孕产妇接受免费检查的定点单位。如因定点机构无条件承担,需经过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将本辖区内所有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产后42天检查整体就近委托给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向其提供辖区内孕产妇名单,受委托单位根据名单对孕产妇提供相应服务。各定点单位转介孕产妇到受委托单位后,仍应对该孕产妇的孕期保健情况进行定期的随访。
孕妇应妥善保管个人的保健手册,每次产前检查必须携带《手册》,以便记录检查结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在实施每次产前检查时应要求孕妇提供个人的《手册》,原则上未携带《手册》者不能接受产检服务。每次产检后,医务人员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手册》及各项登记资料,并将孕期的各项检查化验单完整地粘贴在手册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任何本《手册》以外的门诊病历或医院自行印制的手册(对高危妊娠等特殊情况需特别记录的除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孕产妇健康管理单位,应在每次孕产妇检查后,及时将相关资料记录在《海南省孕产妇基本情况登记簿》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孕妇住院分娩时,必须收取《手册》,并及时、完整、真实地将分娩情况及新生儿出生情况、产后休养地址及联系电话填写到《手册》上,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市(县)、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责任范围定期从助产单位回收《手册》,按产后休养地址分发到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承担孕产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到分娩单位回收《手册》时,应核对分娩人数与手册数量,如有遗漏,应当场结合病历补建《手册》。
对于跨市县分娩产妇,助产机构应在其出院时将《手册》交给产妇带回居住地辖区,并告知其主动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联系,接受产后访视及新生儿访视。如产妇在分娩时仍未建立手册,接产单位应立即为其建立《手册》,并于出院前完整填写分娩信息和产后休养地址等信息,便于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记录。
产后访视服务记录由产妇所居住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分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完成,实行免费上门服务。访视完毕后,应及时、完整、真实地将产后访视结果记录在《手册》上,同时回收《手册》,并告知产妇于产后42天到指定单位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对本辖区内到外市县分娩的产妇,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外市县分娩产妇资料信息,及时反馈给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分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便落实产后访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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